*ST东洋(002086):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保险理财
- 2024-06-07
- 61873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4-05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年 6月 6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定于 2024年6月 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 6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 6人。因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经与各位董事沟通,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吴俊先生召集、主持本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2024年 5月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计划对本届董事会补选,董事会提名刘洪涛先生、张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6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二、《关于董事会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计划对本届董事会补选,董事会提名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 6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董事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洪涛先生个人简历
刘洪涛,男,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工作经历:1988年 7月—2021年 12月在建设银行烟台分行担任副行长;2021年 12月—至今在烟台市正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集团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洪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洪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张乐先生个人简历
张乐,男,1979年 11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工作经历:2005年-2008年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助理;2010年-2015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本运营部高级经理;2015年-2017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2017年-2019年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执行董事、场外市场部副总经理;2023年-至今中国新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张乐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附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文钊先生个人简历
文钊,男,1986年出生,群众,硕士学历。个人工作经历:1、2008年 11月至 2010年 3月,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2010年 4月至 2014年12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3、2015年 1月至 2015年 12月,深圳市中南成长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法务;4、2016年 1月至 2018年 3月,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证信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控合规总监;5、2018年 3月至 2019年 5月,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6、2019年 5月至 2022年 11月,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7、2022年 11月至今,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
社会兼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财务监督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
截至目前,文钊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文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条规定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