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冷能源(83117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 车市新闻
- 2023-12-05
- 53328
原标题:深冷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1177 证券简称:深冷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董事、监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报酬。
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4日
证券代码:831177 证券简称:深冷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董事、监事:对于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监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或者监事报酬。
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心连心深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