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2财证03 (1379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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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7
- 55217
原标题:22财证0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37977.SH 债券简称:22财证 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 8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财证 03”,债券代码“137977.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年 8月 11日。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标的、请求及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陆乐、罗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购买票据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304,020,389元(损失暂计算至 2022年 2月21日,具体以实际履行日计算金额为准);开庭前,原告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 1,791,859,322.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被告四作为委托人,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道型)”,原告认为公司在履行“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系其权利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陆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被告陆乐、罗泉的行为已由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评价,民事不再重复评价;原告自述其本金损失已经通过刑事程序全部追赃完毕,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仍存在其他损失,故原告不具有主张侵权责任的诉的利益,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亦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三、影响分析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37977.SH 债券简称:22财证 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 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 T2栋(B座)26层 债券受托管理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签署日期:2023年 8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作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2财证 03”,债券代码“137977.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3年 8月 11日。
(二)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一:陆乐;
被告二:罗泉;
被告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告五: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票据纠纷。
诉讼标的、请求及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陆乐、罗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购买票据产生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2,304,020,389元(损失暂计算至 2022年 2月21日,具体以实际履行日计算金额为准);开庭前,原告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 1,791,859,322.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开庭前,原告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财信证券公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被告四作为委托人,公司作为管理人成立了“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道型)”,原告认为公司在履行“财富-浦发票据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系其权利处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陆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中,被告陆乐、罗泉的行为已由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评价,民事不再重复评价;原告自述其本金损失已经通过刑事程序全部追赃完毕,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仍存在其他损失,故原告不具有主张侵权责任的诉的利益,对其他被告的起诉亦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三、影响分析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所有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