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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尊颐养老一年混合发起式(FOF)Y (017369):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原标题:银华尊颐养老一年混合发起式(FOF)Y :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银华尊颐养老一年混合发起式(FOF)Y (017369):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203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月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1月28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A 银华尊颐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Y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12038 017369
是否开放赎回业务 -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调整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设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Y≥365日 0
4基金销售机构
4.1场外销售机构
4.1.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网上交易网址(移动端):https://zhixiao.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4.1.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4.2场内销售机构
无。

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申购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其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跟随原份额锁定持有期,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例1:假设某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出申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该申购申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为2021年10月20日,则该投资人此次申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1年10月20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2022年10月19日,该投资人可自2022年10月20日起(含2022年10月20日)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风险提示: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