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取消合作保险公司数量限制,业内:利于银行中收
- 理财投资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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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备受关注的银保渠道,监管又有新动作。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具体来看《通知》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根据2019年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此次《通知》的下发,也伴随着该条款中“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要求终止。
据媒体统计,多家上市银行一季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下滑,分析是受保险业务收入下降等影响,费率下调对财富管理销售能力比较强的银行冲击较大。
有业内人士评价道,《通知》下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意味着在合作保险机构、代销产品方面选择更多,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展服务范围,满足消费者日渐多元化的消费需求。“当然,也有利于增加中收。”
而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则有利于增加产品的销售网点,从普及教育及销售角度均有所助益。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向蓝鲸新闻记者分析指出,“随着银行可以与更多的保险公司合作,市场竞争将会加剧,可能会增加保险产品的单位销售成本。当然,这也会要求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通知》主要内容中还明确了双方合作层级。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
此外,《通知》再度强调了“报行合一”的命令执行,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整体来说,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石雨)